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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政务“知”公开(第十一期)| 农村危房改造领域
发布时间:2024-03-21 18: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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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政务“知”公开(第十一期)| 农村危房改造领域


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的重要途径。

2019年11月4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明确规定了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等内容。

一、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应该公开那些信息?

(一)部门文件

公开事项: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公开要素:文件分类、生成日期、标题、文号、有效性、关键词和具体内容等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二)政策解读

公开事项:上级政策解读、本级政策解读

公开要素: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三)计划实施

公开事项-1:任务分配

公开要素:及时公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

公开时限: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公开事项-2:组织培训

公开要素: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文件

公开时限: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四)条件与标准

公开事项-1: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公开要素: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相关标准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公开事项-2: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

公开要素: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条件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公开事项-3: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公开要素: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等部门

公开事项-4: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公开要素: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求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五)对象认定

公开事项-1:危改户认定程序

公开要素: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公开事项-2:认定结果

公开要素:认定结果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六)预算管理

公开事项: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公开要素: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有关内容,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有关内容

公开时限: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公开主体:县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七)决策部署

公开事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公开要素: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等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八)年度任务实施

公开事项:年度任务执行情况

公开要素: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等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九)舆情收集热点及关键问题回应

公开事项-1:舆情收集回应

公开要素:接受投诉、咨询、建议等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省、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公开事项-2:互动回应

公开要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及关键问题等回应内容

公开时限: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重大舆情的,要快速反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信息

公开主体:辖区政府、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二、下一步工作建议

加强业务培训,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公开工作,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协调机制。要牢记“队伍建设决定工作实效”的理念,围绕公开队伍建设组织学习培训,实现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化。

严格资金管理,加大信息公开。不定期对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危房改造等资金行为的督查力度,同时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环节审查结果的信息公开,及时查处群众举报,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创新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充分利用政务网站、新媒体平台、公示栏等渠道公开危房改造相关信息,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提升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公开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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